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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 由 】伪造、买卖证章罪。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8月27日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xx组xx号。因涉嫌伪造、...
案    由】伪造、买卖证章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8月27日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xx组xx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印章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开始犯罪嫌疑人“老板娘”(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便纠集被告人刘某、犯罪嫌疑人周某(另案处理,在逃)在深圳市罗湖区xx附近从事伪造印章、贩卖各类证件的非法活动。被告人刘某负责招揽购买假证件的客户,接受定金及客户提供的制作假证件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上家,在假证制作完毕后交付给其客户,并收取余款。犯罪嫌疑人周某则系被告人刘某的上家,其将被告人刘某提供给的制假资料交给其“老板娘”,再由“老板娘”将制作好的证件交由被告人刘某、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交易。2010年3月2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来到xx小店的楼梯间处,将“老板娘”制作好的假证件藏匿在与被告人刘某约定的取证地点,被告人前来取证后,正欲离开现场时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伪造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五份、结婚证一份、计划生育证明一份、深圳市工商局工作证两张、居民身份证一本、健康证一套、驾驶证一套,但犯罪嫌疑人周某逃跑了。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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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辩称:承认公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意,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条件;被告人属于初犯,依法可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刑期总计拘役十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本案中被告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罪;伪造高等学校毕业证、健康证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深圳市工商局工作证、驾驶证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数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故由于被告人犯数罪,因此对此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故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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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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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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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建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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