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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 案情简介 】 侦查机关: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 被不起诉人朴某,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x村委xx组。因涉嫌职务侵...
案    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
       被不起诉人朴某,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x村委xx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09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
       侦查机关称:被不起诉人朴某系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7月12日下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朴某将公司放置在深圳市xx号铺面的122件热塑性氨基树脂膜运出至东莞市,并将其中部分树脂膜卖出获利。经鉴定,上述热塑性氨基树脂膜价值1003200元。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予以刑罚。移送审查起诉材料里包括了一些询问笔录内容。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被不起诉人朴某的辩护人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最为重要的两个为:
       一、侦查证据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侦查机关提交的审查起诉证据中,仅有询问笔录,其中一名作为公司股东的证人周某对朴某是否拉走货物明确表示不清楚,也十分肯定朴某并没有告知自己已经拉走货物。但朴某的供述中却表示在拉走货物时给周某打过电话,告知自己拉走了货物。朴某的供述与周某的证言存在矛盾,侦查机关并没有证实清楚,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二、朴某没有犯罪意图,即使拉走货物也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朴某拉走货物是因其作为公司合伙人,其股份占到40%,而公司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红利分配,朴某在其股份范围内处理合伙货物,属于公司内部自行管理的内容,不应提到刑事犯罪层面。公司可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朴某的行为依照公司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鉴于此,辩护人认为朴某并不涉及职务侵占内容,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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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不起诉人朴某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对朴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指控被告私自运出其所在单位的价值1003200元的货物,但仅凭一些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很难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鉴于朴某本身是公司的合伙人,对于公司财产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处理与处分权,很难证明朴某存在非法占有单位财务的意图。此外,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分红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也使得朴某的行为合乎情理。为此,本案出现了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被不起诉人朴某不起诉的决定。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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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 王通 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重点。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沟通方式,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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