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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危害较大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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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92年6月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xx村xx号 被告人吴...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92年6月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xx村xx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7月2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xx村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1号被羁押。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被告吴某某(被告人的父亲),男,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xx村xx号。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25日晚10时,被告人吴某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来到xx十字路口,找到被害人陈某后,便以被害人欠钱为由,向被害人追讨欠款。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吴某即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伤被害人后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告人称:原告人受伤后在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及护工费等费用,依法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罪之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被告作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被告人吴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吴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有悔改表现;3.被告人吴某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人民币42432元。对于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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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本案的被告人吴某因向原告人追讨欠款,遭到拒绝后砍伤原告人的行为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法院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因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损失原告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又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本案的赔偿款项由被告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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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民法通则》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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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 王通 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重点。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沟通方式,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殷晖 律师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业以来办理案件百余起案件,对婚姻纠纷、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业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大量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婚姻家庭、财富继承、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人事方面有独特案件办理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

  • 周建设 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执行。周律师工作踏实严谨,自2004年执业以来,主办和协办办理几百起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由其是对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的执行颇有经验。期望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刘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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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志君 律师

    2017年起执业,双证律师(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工程建设、人身损害等民商事案件,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提供理性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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