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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卖、接送儿童等行为,不管是否卖出,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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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 由 】抢夺罪。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6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达县xx村xx组。2007年8月4日因实施抢夺行为...
案    由】抢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6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达县xx村xx组。2007年8月4日因实施抢夺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本案于2008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4日,被告人潘某来到龙岗区xx路附近,见被害人巴某带着一条白金项链经过该处,即尾随其后,不久便上前抢夺项链。被告人潘某将项链掉在地上后,巴某大声呼救,被告人潘某逃跑,但随即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131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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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潘某表示认罪。
       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只是把被害人的项链扯断掉在地上,并没有把项链抢走,受害人没有对项链失去控制,故本案属于抢夺未遂;2.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潘某归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为抢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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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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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实施了抢夺行为即抢夺价值6131元项链的行为,故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实施抢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项链掉在地下,故依据《刑法》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为未遂犯,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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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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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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