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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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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5日,田某为公司股东,但并不实际经营公司。2016年2月29日,田某向公司邮寄了EMS快递,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未予以回复,田某将其诉至法院,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将公司自2007年2月15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将公司自2007年2月15日至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置备于公司,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公司当庭辩称:同意原告查阅和复制,但不同意原告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和复制。
【法院观点】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管理、经营、决策的重要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会计师的协助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所以应当允许原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但在查阅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守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查阅行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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