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是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款...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公司员工张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薪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向公司出具了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股东分别为赵某、王某、张某。2012年10月23日,赵某、王某、张某三名股东到公司的开户银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000元转...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范某、孟某、张某、刘某、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其中约定:赵某、孟某出资参与某公司的经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张某持有公司10.5%的股权、刘某持有公司12.5%的股权、范某持有公司5%的股权、孟某持有公司43%的股权、赵某持有公司29%的股权。 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暂不办理,孟某、赵某有权随时要求变更登记。孟某、赵某事实享有股东权利,公司经营决策权、管理权按照股权比例行使。 201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做出决议:范某、张某、刘某将各自股权全部转让给孟某、赵某。孟某、赵某受让股权后各占公司股权的60%及40%。孟某、赵某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2017年5月5日,赵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1、确认原告赵某系被告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40%;2、判令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法院观点】
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支付对价,公司应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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