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是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常见的三级伤残如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双眼盲目4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等。
当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时,即可凭着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主张相应的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一般性的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也可主张。上述各个项目计算,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即可。
在事故责任与赔偿的问题上,同等(对半)责任下,分情况确定损害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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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交强险先行承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各自负担50%的比例。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对非机动车的损害,交强险先行承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通常由机动车方承担60%的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40%。
3.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没有保险理赔问题,各方对事故损害各自负担50%的比例。
同等责任下,对交强险,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理赔限额比例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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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取费用。咨询可致电1512254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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