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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怎么承担

日期:2018-04-25
导读: 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回顾: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 2012年下半年,金坛人章某到金坛一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参加驾驶员培训,与教练李...
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回顾: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

2012年下半年,金坛人章某到金坛一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参加驾驶员培训,与教练李某及其他三位学员关系相处的很融洽,章某提出等到大家都拿到驾照,教练李某要请大家吃饭。2012年7月26日,章某、王某、秦某、黄某四位学员顺利拿到了驾照,教练李某如约请大家一起到饭店吃饭,并喝了不少酒。饭后,黄某独自回家,章某骑摩托车和李某、王某、秦某四人一道到歌厅唱歌。在歌厅唱歌期间,四人又继续喝酒。当晚23点左右,章某一行几人离开练歌房。章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中间绿化带后摔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章某妻儿老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当天与章某一起喝酒的四人共同赔偿22万元。

争议焦点:陪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一种观点认为,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而仍然坚持行之,其本人对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四被告明知在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仅作提醒而没有尽到有效劝阻或护送其回家从而尽到相互保护义务,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起喝酒的黄某,中途离开,对章某的护送义务也因未参加接下来的活动而终止,故不应承担责任,其余三人仅作提醒而没有尽到有效劝阻等相互保护义务,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人如何担责

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依据共同饮酒人各自过错判决被告教练李某承担7万余元,学员王某、秦某分别承担近3万元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共同饮酒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尽到提醒、保护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并发生了客观损失,基于上述主观上的过错,当事人就应当各自在可能或应当预见到的“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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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 张雅文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实、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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