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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份,原告天津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给被告天津XX餐饮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因都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款边做边给,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开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基于信任,对产生的工程结算单也没有让被告一一签字确认。截至工程完工时,被告共支付了800000元,而原告结算认为工程总价款应为1348193元,遂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部分,被告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办案经过及结果: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天津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原告在完工后就工程总价款制作了明细表,但被告表示未曾在工程结算单上签过字,故不认可原告制作的明细表。同时,被告指出从未与原告约定过工程预算款,一直遵循口头约定,按工程的完工量陆续支付工程款,因此根据市场价格,给80万元足够了。我方律师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该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权衡,我方向法院申请对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此后,又进一步分析了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机构遗漏鉴定项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随后鉴定机构又出具了补充意见,最终认定该工程总造价为913612元,另有25个项目缺乏条件未鉴定。法院认可了该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自完工之日起的利息,对于未鉴定项目可另行起诉。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律师点评: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在工程施工中,经双方确认签字的结算单是结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该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结算单也未签字,原告自制的明细表缺乏效力,很容易承担败诉的后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在恰当的时机申请司法鉴定,并请专业人员分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或重新鉴定,以实现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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