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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当事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理应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案件,在赔偿款中理应获得双份。...
引言:
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当事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从2013年5月4日开始,孔某一直在天津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人。2017年3月12日7时,曲某驾驶冀JXXX号小型轿车于天津市静海区与上班途中的孔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孔告受伤。事故后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曲谋负事故全责,孔某不负事故责任。孔某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2-10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后壁骨折等。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孔某的委托后,了解了案情及当事人孔某的诉求。我所律师认为:孔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上班途中,应予以确认为工伤,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案件,在赔偿款中理应获得双份,因此就两方面赔偿与孔某分别建立了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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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孔某的案情正好处于新旧残标交替的阶段,按照新残标只能构成十级伤残,如果按照旧残标则是九级伤残,所以适用于哪个伤残鉴定标准对当事人尤为重要。经过我所律师针对使用新旧残标的问题和鉴定机构积极沟通,并就各种情况分别告知法医,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得出最后的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我所律师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认定为孔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社保局接受律师的意见,对孔某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所律师又为当事人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5个月。孔某于2018年4月28日辞职,解除了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判决孔某获得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以上共计18.8万;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孔某工作的钢铁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万元。最终孔某获得的交通事故和工伤双份赔偿金共计33.8万元。
国晖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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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理应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案件,在赔偿款中理应获得双份。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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