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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或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日期:2018-05-21
导读: 租、借车事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 人将机动车...
租车或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 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 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 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借车出事故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3、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时出借人确实已经丧失了机动车之运行支配并且不能获得运行利益的借车人负赔偿责任。
4、附驾驶者之租赁关系或使用借贷关系的场合,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5 、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6、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我个人认为,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
7、对于与机动辆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 如甲将车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认为与甲、乙关系都很好,未经二人许可,将出租车擅自开出, 途中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当依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关系,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例甲、乙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以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诸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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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 王通 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重点。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沟通方式,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殷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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