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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吗

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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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肇事车主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追偿

2011年1月2日,b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保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承保险种为a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2月5日,a公司驾驶员将行人c撞死。交警部门于5月6日认定,驾驶员和死者c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的近亲属于8月6日向法院起诉a公司后,法院于10月30日判决a公司向c的近亲属赔偿18.75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于2012年2月5日履行了赔偿责任。2013年12月8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75万元。

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分歧在于a公司的保险请求权是否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而a公司的诉讼时效有无届满,又涉及到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问题。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理论与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第一种观点为侵权之日说,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实施侵权之日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第二种观点为赔偿请求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相关权利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日。

第三种观点为责任确定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保险人的责任确定之日。对责任的确定,又有两种观点:一是主管部门的责任书认定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日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二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经过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第四种观点为实际赔偿说,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律师说法:实际赔偿说符合立法本意

第四种观点是正确的,a公司的保险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b保险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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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基于其侵权行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在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中,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往往不是同时发生,对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要由行政执法部门(如交警部门)进行认定,这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

之所以赞同第四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实际赔偿说符合保险法的赔偿填补原则及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根据赔偿填补原则,只有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致使自己的财产实际减少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填补此项损失。在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得到生效判决确认后,如果受害人在执行中放弃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使得被保险人并未向受害人实际履行赔偿责任时,若允许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则无异于让被保险人未受损即获益。另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后,其权利才称得上受侵害。实际赔偿说在审判实务中也是被普遍采用的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的第三个解答为:“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可见,上海高院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也是采实际赔偿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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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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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重点。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沟通方式,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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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执行。周律师工作踏实严谨,自2004年执业以来,主办和协办办理几百起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由其是对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的执行颇有经验。期望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刘莉 律师

    2019年起执业,专业领域: 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人身财产、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做事沉稳,诚实守信,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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