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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离婚条件的主张,法院判决不予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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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

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 由 】婚姻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李某,女,1971年7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栋xx号。 被告柴某,男,1971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71年7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栋xx号。
       被告柴某,男,1971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栋xx号。
       原告称:原、被告于1995年元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柴某某。2009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为其他女子购置房屋,与其同居并生育一子。原告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提出离婚,被告自知有错,与原告感情已经破裂,遂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柴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为止;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居住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归柴某某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去办理财产变更与离婚登记。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3.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原告所有;4.被告名下的财产归柴某某所有;5.双方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6.诉讼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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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因儿子从小就跟随被告生活,希望能由被告抚养儿子。关于财产,也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平等分割。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处理结果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柴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柴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柴某从2010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柴某某满18周岁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抚养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李某名下的财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四、被告柴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补偿被告柴某1099040元;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五、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被告的外遇行为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亦签订了《离婚协议》,现原告表示无法与被告和好,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应当遵照该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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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柴某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离婚协议》,柴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则应当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及深圳市的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原告与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法院对于原告名下的财产判归原告所有,婚后居住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购房款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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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 王通 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重点。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沟通方式,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殷晖 律师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业以来办理案件百余起案件,对婚姻纠纷、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业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大量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婚姻家庭、财富继承、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人事方面有独特案件办理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

  • 周建设 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执行。周律师工作踏实严谨,自2004年执业以来,主办和协办办理几百起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由其是对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的执行颇有经验。期望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刘莉 律师

    2019年起执业,专业领域: 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人身财产、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做事沉稳,诚实守信,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李志君 律师

    2017年起执业,双证律师(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工程建设、人身损害等民商事案件,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提供理性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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