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7日,房某某驾驶“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沿天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大道葛沽路段时,遇行人韩贵书步行由南向北横过天津大道,房某某车左侧与韩贵书身体相撞,造成韩贵书受伤及房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出警处理了此次交通事故案件。由咸水沽大队出具的津公交认字[2010]第09101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房某某驾驶事后经检验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韩贵书有违反禁令标志横过道路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此认定房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韩贵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件进展】
事故造成韩贵书肋骨骨折、右腿股骨近段骨折,现当事人仍在医大二附属住院治疗。由于当事人是外地农村户口,我们除了积极和家属沟通尽量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减轻家属两地奔波的压力外还会尽量帮助当事人按天津城市户口的标准赔偿。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撰稿人: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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