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镇委托本所诉陈建代理交通事故一案
导读:
基本案情: 2010年05月13日11时30分陈建驾驶车牌号为津A70023的小客车,沿和平区桂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康腾家大药房门前左拐驶入博康腾家大药房门前时,该车的左侧前...
基本案情:
2010年05月13日11时30分陈建驾驶车牌号为津A70023的小客车,沿和平区桂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康腾家大药房门前左拐驶入博康腾家大药房门前时,该车的左侧前部与沿桂林路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冯镇所骑电动自行车的前部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冯镇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下达的认定书中指出对方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冯镇不负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先后经天津医院和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治疗。诊断结果为:左髋臼后壁骨折、左股骨头骨折、左髋关节后脱位等相关症状。
案情进展:
目前冯镇已出院并不再用药物治疗,正处于积极地恢复过程中。我们国晖会积极主动地取得与鉴定部门的联系选择最佳伤残鉴定的时机和进行下一步的立案起诉工作。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国晖提醒:
伤残鉴定应以治疗终结作为最佳时机,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各个伤情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撰稿人:张飞群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本篇文章网址:http://www.guohuilvshi.com
移动端:http://m.guohui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