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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子女可以另外单独起诉吗?

日期:2018-05-17
导读: 【案 例】2005年3月,李先生与阙女士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9月阙女士生育一子,取名浩浩。2008年8月,李先生与阙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浩...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子女可以另外单独起诉吗?

2005年3月,李先生与阙女士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9月阙女士生育一子,取名浩浩。2008年8月,李先生与阙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浩浩由阙女士抚养;李先生负担浩浩学费以及医药费的一半,男方不付其他费用。”其后,浩浩一直跟随其母阙女士生活,被告李先生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现因浩浩进行高中学习,其母亲阙女士一人无力承担所有抚养费用,故阙女士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承担抚养义务。

【律师意见】抚养子女是有抚养能力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的,任何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就算签了免除抚养义务的协议,也不妨碍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要求其承担合理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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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浩浩在其母亲阙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后虽然随母亲阙女士生活,但仍是阙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的婚生子女,阙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仍应承担抚养原告浩浩的义务。虽然阙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李先生承担原告阙某的教育费、住院医药费的一半,不承担原告浩浩的生活费,但是,并不妨碍原告浩浩在必要时向被告李先生提出要求其承担合理生活费的诉讼。因此,原告浩浩要求被告李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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