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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可以起诉对方,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日期:2018-05-17
导读: 【案 例】李先生与小敏相恋一年后,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新婚时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渐渐产生裂痕,并于2007年11月分居。2009年7月、2010年12月,...
离婚后,被告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李先生与小敏相恋一年后,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新婚时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渐渐产生裂痕,并于2007年11月分居。2009年7月、2010年12月,小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4月1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李先生称,离婚后他偶然间在翻阅小敏的电子邮件发现,小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少与两名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与其中一人多次到国内外度假,还于2008年12月怀孕后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由于小敏的过错,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也使李先生的社会评价明显下降,故要求小敏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小敏则反驳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没有外遇;李先生取证手段不合法,他既然能擅自查阅自己的电子邮箱,也能予以篡改。另外,双方在2011年4月6日已达成离婚协议。2012年4月26日,李先生提起了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被告是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又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符合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精神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而李先生当时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精神赔偿,且提起的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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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团队
Guohui Lawyer Team
  • 付佳怡 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合规及风险评估、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

    从业经历:2010加入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法律事务,熟悉各种诉讼、仲裁程序。擅长处理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劳动、刑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起,服务机构客户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

  • 孙睫羽 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民事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孙睫羽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会秉承“从零开始,如履薄冰”的高度责任心,勤勤恳恳完成每一个案件,力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孙律师能保持持续的知识更新,能适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思维敏捷,眼光独到,能在细节中发现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赵濯缨 律师

    赵濯缨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实习律师期间就经办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多领域的案件,取得了十分优秀的成果。正式执业后,就职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还同时作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的一员,为政府、为市民解决多种疑难案件。在执业过程中,赵濯缨律师不断钻研各类案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代理思路。

  • 郭利霞 律师

    郭利霞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独立承办案件几百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量客户的认可。

  • 刘洪斌 律师

    刘洪斌律师,2004年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业以来,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本人始终本着“专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 王通 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重点。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沟通方式,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殷晖 律师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业以来办理案件百余起案件,对婚姻纠纷、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业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大量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婚姻家庭、财富继承、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人事方面有独特案件办理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

  • 周建设 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执行。周律师工作踏实严谨,自2004年执业以来,主办和协办办理几百起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由其是对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案件的执行颇有经验。期望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刘莉 律师

    2019年起执业,专业领域: 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人身财产、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做事沉稳,诚实守信,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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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起执业,双证律师(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工程建设、人身损害等民商事案件,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提供理性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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