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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公司员工张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薪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向公司出具了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随后,张某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工作中辐射大为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多次提前下班或者旷工。张某自向公司提供怀孕证明后的三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张某上班,但张某均未同意。
公司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对张某有效)。商贸公司将张某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邮寄方式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张某接到通知书后,随即到商贸公司要求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遭到了商贸公司的拒绝。随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未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能以怀孕的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怀孕女职工给予了特许性的保护,当出现法定的非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裁员时,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此种特殊性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倘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是有权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故,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是一种有限度的保护,并不是女职工一旦怀孕,用人单位就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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